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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全文
2022年05月25日 16: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發〔2022〕1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加強區塊鏈司法應用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積極推動區塊鏈技術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優質公共服務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和《“十四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充分發揮區塊鏈在促進司法公信、服務社會治理、防範化解風險、推動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設,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一) 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大力推動區塊鏈技術與多元解紛、訴訟服務、審判執行和司法管理工作深度融合,積極應用區塊鏈平台服務社會治理、優化營商環境、加強誠信體系建設、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支持構建新發展格局,努力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


  (二) 總體目標。到2025年,建成人民法院與社會各行各業互通共享的區塊鏈聯盟,形成較為完備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標準體系,數據核驗、可信操作、智能合約、跨鏈協同等基礎支持能力大幅提升;區塊鏈在多元解紛、訴訟服務、審判執行和司法管理工作中得到全面應用,有效促進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效率,強化廉潔司法;司法區塊鏈跨鏈聯盟融入經濟社會運行體系,實現與政法、工商、金融、環保、徵信等多個領域跨鏈信息共享和協同,主動服務營商環境優化、經濟社會治理、風險防範化解和產業創新發展,助力平安中國、法治中國、數字中國和誠信中國建設,形成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模式,為新時代我國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三) 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統籌、注重協同聯動。依法依規加強區塊鏈基礎設施統籌規劃,面向經濟社會發展和審判執行工作需要,開展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頂層設計,加強與各行各業跨鏈協同應用模式研究,促進多方數據共享和協同應用。


  堅持開放共享、注重標準先行。建設與社會各行各業互通共享的區塊鏈聯盟,形成共性基礎技術支持能力,建立統一、開放的區塊鏈司法領域應用技術標準體系,為跨部門節點接入、跨行業數據共同維護和利用提供規範化服務。


  堅持應用牽引、注重創新發展。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和服務社會治理為牽引,充分發揮區塊鏈在優化業務流程、提升協同效率、建設可信體係等方面的作用,持續推進區塊鏈在司法領域深度應用,不斷提高跨領域自動執行能力。


  堅持安全可靠、注重有序推進。以安全可信為前提,著力提升上鍊數據和智能合約的準確可控水平,確保數據安全,保護個人信息,推動形成區塊鏈在司法領域穩中求進、有序發展、安全可靠的應用生態。


  二、 人民法院區塊鏈平台建設要求


  (四) 加強區塊鏈應用頂層設計。遵照法律規範要求,按照內外部高效協同的總體思想,針對法院業務應用和服務社會治理協同應用需求,系統開展區塊鏈在司法領域應用的場景設計。針對內、外網協同應用需求,形成全國統一、支持跨網系、跨鏈協同司法應用的區塊鏈總體建設方案。


  (五) 持續推進跨鏈協同應用能力建設。針對主動服務經濟社會治理和司法業務應用場景,構建基於分佈式標識、互聯互通、跨鏈互信的區塊鏈聯盟基礎設施,有效整合執行區塊鏈已有建設成果,充分發揮聯盟鏈技術特點,加強司法區塊鏈平台與各行業區塊鏈平台跨鏈聯盟建設,持續提升協同能力。


  (六) 提升司法區塊鏈技術能力。聯合優勢力量,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打造開放共享的全國法院司法區塊鏈平台,提高數據核驗、可信操作、智能合約、跨鏈協同等基礎技術能力,支持各級人民法院基於司法鏈平台開展業務創新應用。


  (七) 建設互聯網司法區塊鏈驗證平台。基於全國司法區塊鏈平台數據,在互聯網端建設司法區塊鏈驗證平台,支持當事人等相關主體對調解數據、電子證據、訴訟文書等司法數據進行真偽核驗。


  (八) 建立健全標準規範體系。建立健全區塊鏈在司法領域應用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為與相關領域區塊鏈平台和節點接入互通、共享協同提供技術指引和標準接口支持。


  三、 充分運用區塊鏈數據防篡改技術,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九) 保障司法數據安全。推進人民法院電子卷宗、電子檔案、司法統計報表、案件結案狀態等司法數據上鍊存儲,確保司法數據防篡改,提升數據安全水平。


  (十) 保障電子證據可信。健全完善區塊鏈平台證據核驗功能,支持當事人和法官在線核驗通過區塊鏈存儲的電子證據,推動完善區塊鏈存證的標準和規則,提升電子證據認定的效率和質量。


  (十一) 保障執行操作合規。推動執行案件信息、當事人信息、組織機構信息、執行通知、財產查控、財產處置、案款收發、信用懲戒、執法取證、執行互動、案件報結、卷宗歸檔等數據和操作上鍊存證,常態化開展執行全業務流程操作安全審計,進一步規範執行操作行為,探索開展執行查控等敏感操作在線閉環驗證,確保可靠無誤。


  (十二) 保障司法文書權威。推動人民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執在司法區塊鏈平台統一存儲,支持在互聯網端查驗送達文書,保證送達全流程安全可靠,維護司法權威。


  四、 充分發揮區塊鏈優化業務流程的重要作用,不斷提高司法效率


  (十三) 支持立案信息流轉應用。建立立案登記材料分級分類自動流轉業務規則,支持在材料提交限定期滿後案件實現分級分類自動立案,鞏固立案登記制改革成果,提高立案效率。


  (十四) 支持調解與審判流程銜接應用。建立調解協議不履行自動觸發審判立案、執行立案等業務規則和智能合約程序,增強調解程序司法權威,支持多元糾紛化解。


  (十五) 支持審判與執行流程銜接聯動。全面推進審判與執行辦案系統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探索建立裁判文書不履行自動觸發執行立案等業務規則和聯動機制,優化審執銜接,暢通信息流轉,減少重複工作,支持切實破解執行難。


  (十六) 支持提升執行效率。探索建立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自動發起查詢、凍結、扣劃以及執行案款自動發放智能合約機制,在確保程序合規的前提下簡化審批環節;建立對統查財產線索足額終本案件、對不履行義務的執行和解案件,無需單獨提起立案流程即可自動立案恢復執行的智能合約機制。


  (十七) 支持執行幹警便捷辦案。運用區塊鏈技術推動網絡查控、評估拍賣、案款收發、失信限消、事項委託、電子卷宗隨案生成等向移動端延伸,形成去中心化、去網系化、去系統化的數據串聯,方便執行幹警隨時隨地辦理執行事務。


  五、 充分挖掘區塊鏈互通聯動的巨大潛力,增強司法協同能力


  (十八) 提高律師資質驗證協同能力。針對律師資質驗證需求,構建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跨鏈協同應用,支持實現參與訴訟活動的律師資質、信用報告在線查詢及核驗,提高核驗實時性。


  (十九) 提高政法部門案件協同辦理能力。針對減刑假釋、刑事、民商事等案件跨部門協同辦理和公民身份認證等需求,構建人民法院與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的跨鏈協同應用,提高案件在線流轉效率和數據互信水平。


  (二十) 提高跨部門協同執行能力。針對被執行人財產查控、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等需求,構建人民法院與行政執法、不動產登記、金融證券保險機構、聯合信用懲戒等單位的跨鏈協同應用,建立自動化執行查控和信用懲戒模式,提高協同執行工作效率。


  六、 充分利用區塊鏈聯盟互認可信的價值屬性,服務經濟社會治理


  (二十一) 保護知識產權。構建與版權、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區塊鏈平台的跨鏈協同機制,支持對知識產權的權屬、登記、轉讓等信息的查詢核驗,為知識產權案件的證據認定等提供便利,更好地服務國家創新驅動戰略實施。


  (二十二) 支持營商環境優化。構建與市場監管、產權登記和交易平台等區塊鏈平台的跨鏈協同應用機制,支持對企業基本信息、企業股權變動、企業間關聯關係、不動產和動產權屬狀況、融資租賃、貴金屬交易等權屬登記和交易狀況信息的查詢核驗,為權屬認定和產權交易提供便利,促進基於數據與信用的分級分類監管體系建設,更好地服務國家營商環境建設。


  (二十三) 支持數據開發利用。構建與數據權屬、數據交易等區塊鏈平台的跨鏈協同應用機制,支持對數據確權、數據交易等過程信息的查詢核驗和智能合約處置,助力數據要素市場構建和數據價值釋放,更好地服務國家大數據戰略實施。


  (二十四) 支持金融信息流轉應用。構建與金融機構區塊鏈平台的跨鏈協同應用機制,支持對金融貸款合同、信用卡等審批、履行、違約過程信息的查詢核驗和智能合約處置,更好地服務金融風險防範化解。


  (二十五) 支持企業破產重組。構建與相關政府部門區塊鏈平台的跨鏈協同應用機制,支持對債務人企業的經營信息和涉訴涉執行信息互通共享,支持債權申報信息在線驗證質證,在保障全體債權人知情權和查閱權的同時,強化債權審核公開透明,並進一步確保網絡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效力,更好地服務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


  (二十六) 支持徵信體系建設。構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失信懲戒部門的跨鏈協同應用機制,支持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信息的查詢核驗和智能合約處置,確保失信信息可信產生、安全傳播和合規使用,更好地發揮聯合失信懲戒作用,助力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服務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七、 保障措施


  (二十七) 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區塊鏈在司法領域的建設和應用,加強統籌協調,明確任務牽頭部門負責區塊鏈應用整體推進和管理。


  (二十八) 建立協同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統籌轄區區塊鏈應用重點,聯合其他政法單位、社會機構等力量強化協同工作機制,共同推進區塊鏈在司法領域的應用。


  (二十九) 加大支持力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將區塊鏈應用工作納入智慧法院建設規劃統籌組織實施,並與地方政府社會治理創新相結合,爭取經費支持,加大推進力度。


  (三十) 注重應用示範。各級人民法院要面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法院業務需求,選擇較為成熟的應用場景開展典型應用示範,形成可複制、可推廣的創新模式。


  (三十一) 確保安全可靠。各級人民法院要健全事前審核和測試評估機制,確保上鍊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以及鏈上鍊下數據一致性,確保智能合約的合法性、有效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十二) 積極宣傳引導。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成功案例宣傳推介,面向法院幹警開展區塊鏈技術應用培訓,全面提升區塊鏈在司法領域的應用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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